目前,国家政策放缓,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放开,医师“挂证”的现象也越来越蔓延,经过对出借、出租《医师执业证书》案件的检索,多地也对此类现象给予处罚,有的医生只是挂证担当医师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并没有从事实际诊疗活动,使医疗机构满足法律要求的条件;有的只是挂名,允许或者默认医疗机构以医生名义开具处方或者在相关医疗文书上签字。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挂证的医生也多未利益驱使。抱有侥幸心理,忽视或者无视法律风险。 盈科高伙孙书保律师经过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案例梳理,对于医生“挂证”存在被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以及根据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等。 01 — 相关法律规定 1、《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分申请补发。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4、《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02 — 史**出借、出租《医师执业证书》案 史**出借、出租《医师执业证书》给罗**办理了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的有效期为2018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8日),其本人并不在该诊所上班,每月收取支付的租金,构成了出借、出租《医师执业证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做出行政处罚: 吊销许可证、执照; 03 — 卢某出租医师执业证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卢某将《医师执业证书》租借给成都XYM公司,由公司代为办理医师转移注册聘用相关手续,以美容主诊医师的身份注册在杭州HM医美并收取报酬。 但是卢某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执业机构的注册美容主诊医师并未认真履行“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亲自或指导实施具体医疗美容项目,确保诊所依法依规为求美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美容服务。 由于卢某利用自己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获取报酬而不实际执业及参与管理,间接导致诊所出现不具备主诊资格的医师独立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医疗文书管理混乱等诸多违法行为,给引发医疗纠纷、医疗安全事故带来隐患。2014年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中国医师道德准则》之基本准则第7项即为“维护职业荣耀与尊严,保持良好执业状态”。 因此,卢某行为不仅违背法定义务,而且也违背医师道德准则,应该依法予以处罚以示惩戒和禁止。 涉及法律法规: 本机关认为卢某未遵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有关规定,决定给予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8,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 姚**医师长期不在岗,授权无独立处方权的助理医师独立诊病时签署自己的姓名,未亲自诊病在伪造的处方中署名案 姚**承认自己大部分时间不在诊所上班,他自述同意助理医师丘**自行诊病后在处方中医师一栏代签自己的姓名,现场查获有此类处方27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款第一款第(一)项,作出行政处罚: 吊销许可证、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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